根據(jù)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(fā)〈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稅〔2024〕28號)規(guī)定:“第四條 水資源稅的征稅對象為地表水和地下水,不包括再生水、集蓄雨水、海水及海水淡化水、微咸水等非常規(guī)水。
地表水是陸地表面上動態(tài)水和靜態(tài)水的總稱,包括江、河、湖泊(含水庫、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)等水資源。
地下水是指賦存于地表以下的水。
地熱、礦泉水和天然鹵水按照礦產品征收資源稅,不適用于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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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?!?/span>